Register now on mysite.com!    Login  
首頁 討論區 關於我們 聯絡我們


聲明/新聞稿 : 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發表者 twmedia 於 2005-10-30 20:00:25 (3848 人氣)

媒體改造學社認為此次民進黨立委於日前質疑TVBS電視台有「中資」介入,以及其後所引發的一連串爭議,已經模糊了問題焦點和政媒分際,新聞局的發言和處理尤有不當。我們呼籲新聞局處理相關問題應特別謹慎,不宜選擇性發言和行政,以免造成打壓媒體的實際效果。立法委員亦不應針對特定媒體進行計畫性施壓和指控,以政治力干預媒體運作。此外,社會各界應對於政論節目的表現、媒體所有權的外資比例問題,以及整體傳播環境與政策的改革,在與現實政治爭議區隔的前提下,進行公開且全面的討論和規劃。

我們的看法歸納成以下幾點,分別說明:

一、媒體所有權問題應該與政治鬥爭切割開來。部分民進黨立委以TVBS具有「中資」為理由,就指稱TVBS是跟中共裡應外合,意圖顛覆台灣,顯然是政治鬥爭的語言和推理。立法委員可以對媒體內容不表贊同或質疑,但是以「扣帽子」的方式作為論說邏輯,不但無法釐清事實,更是以政治力直接干預媒體運作。

二、包括我國在內,各國均有媒體所有權之外資比例限制,其主要是多重的考量(特別是文化和經濟方面的保障),而不是專門用來防範政治目的。再者,相關法律屬於媒體產業結構管制,並不直接等同或直接聯繫上媒體的內容表現問題。

三、新聞局已於日前公布包括TVBS在內的電視台,通過衛星電視審議委員審核換照程序,不應改口以觀察期限未到為由保留。即使該台申報資料確實有誤,亦應經一定程序調查和判斷,並尊重審議委員會之功能,新聞局不宜逕行決議和處分。在此一政治爭議之敏感時機,新聞局之行政處理,更應謹慎。此外,新聞局長姚文智在相關發言中,一再提到處罰方式「包括撤照」,雖屬法律規定文字,但在未進行實際調查之前,相關發言等於對媒體產生實質威嚇,極為不當;新聞局應立即停止類似發言。

四、媒體政論節目之製作,應以公益為出發點,自行力求查證充分、發言合理,此項原則不因政治鬥爭或收視率高低為由而有豁免。惟媒體內容之表現亦與大環境息息相關。長期以來,國、民兩黨前後執政對於「資訊公開法」等相關立法均未能積極推動,官方掩飾與操縱資訊成性,間接促進了媒體新聞與時事節目的臆測和爆料風潮。此外,商業媒體市場競爭激烈,收視率掛帥邏輯帶動媒體內容的非理性成分,也需要一併改善。

五、廣電媒體市場環境,包括此次引起爭議的外資比例問題,以及媒體營運和所有權資料的陽光法案(德國等地已有類似法律),都應該進行全面的探討和推動。尤其是NCC組織法已於日前三讀通過,我們呼籲,NCC相關「作用法」的立法,以及NCC對於整體廣電媒體環境的政策藍圖規劃,應該是國會、政府以及社會各界需要立即關注和努力的焦點。

列印模式 轉寄給朋友
此篇文章為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

發表者 樹狀展開
kaocy
發表日: 2005-10-31 16:27  更新: 2005-10-31 16:27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5-10-31
來自:
發表數: 5
 Re: 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對於這樣的聲明,幾點意見回應並且補充。
有關第二點,對於媒體外資比例的限制,雖說重點在於經濟與文化層面的保障,但何以必須迴避政治目的的思考呢?有所謂自外於政治之外的經濟與文化的衝突嗎?
第三點,前一陣子參與新聞局換照審照的審議委員,曾經一再要求受審的媒體事業必須執行所有承諾事項,但是媒改社對於可能涉及隱瞞申請資料的行為,卻輕輕放下,似乎與前些時日用來對待受審媒體的標準不一。媒改社一再提醒新聞局此刻勿亂放話,但是卻未以同樣的尺度及時批判新聞局在撤銷多家電視台執照時的胡言亂語,這又是什麼樣的標準?
第四點,不要再為錯誤的爆料,與缺乏查証的談話節目作掩飾了,如果媒體胡亂報導腳尾飯新聞,是該被批判的行為,何以談話節目裡,錯誤百出的政治腳尾飯論述,可以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緩慢,作為藉口呢?
媒改社多位學者,長期關注媒體產權管制的議題,請發揮以往的精神,請就事論事,一碼歸一碼,把抺紅與否的政治口水留給政客;把媒體是否透過洗錢方式,破壞管制媒體產權結構的事實,進行嚴肅的檢討與批判。

發表者 樹狀展開
wumi
發表日: 2005-10-31 19:48  更新: 2005-10-31 19:48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5-10-31
來自:
發表數: 2
 Re: 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關於你的第一點:傳播媒體屬於公器,不屬於政治下,因此強調政治力應退出媒體控制,所以討論該問題應放棄無謂的政治口水與鬥爭,反而應重視經濟與文化衝突,才能觀照出其它面向的重要性.

第二點,你又為何知道媒體有涉及隱瞞申請資料呢?如果有充份證據顯示媒體有涉及不當資料的申報,那本應譴責,但現有證據並沒有指涉媒體有該行為,怎會又有受審評論不一的情況;再者,在當時撤銷多家電視台的狀況,是有證據指涉,一切都可受公評,也期許你把狀況先弄清楚再多所質疑,才好.

第三點,如果你覺得政治腳尾飯你很厭誤,那應該更體認媒改社支持審照制度,同時更應該支持NCC不受政治力約束,如此才能有健康的媒體環境

最後,非常感謝你的回應,也希望你持續關注媒改社,不要注意媒體的報導,這樣你就會發現媒改社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也期望你一碼歸一碼,我們立場與初衷從未改變.
若有切確資訊可以指陳媒體以洗錢方式破壞產權一事,我們一定會給予批判回應,同時從此事可見,ncc的成立與獨立性的重要~邀請你一起來關心ncc!
謝謝

發表者 樹狀展開
tiwei
發表日: 2005-10-31 21:56  更新: 2005-10-31 21:56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5-10-31
來自:
發表數: 5
 Re: 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Kaocy, 謝謝您的回應,這應該是媒改社網站重建以來的第一篇回應文。

首先向您說明,媒改社網站仍在重建之中,社內對於網站功能以及留言和回應的制度,都尚未完備。在此之前,社員現在的回應,包括我以及上一位Wumi都不能代表媒改社發言,基本上就是個人意見,大家互相討論問題﹔怠慢之處也請您見諒。

以下簡單回應您的意見,屬於我個人看法。

一、如您所言,確實沒有自外於政治的文化和經濟衝突,特別是廣義的政治。不過我們的聲明,主要是想釐清,外資比例限制政策與特定政治意圖或特定政治內容之間(此指狹義之政治),並無理論上的直接關係,沒有要刻意迴避政治問題。我們的聲明確有語意不明問題,謝謝您的提示。

二、也許應該請您了解,衛星電視審議委員會是合議制,其中具有媒改社身份的委員,僅是少數,亦非媒改社派駐之代表,審議委員會的決議並不直接等於媒改社的主張。

三、換照期間媒改社的主張,是支持合理公開的換照審核制度,以及適當國家管制的精神。我們對於新聞局實際的執行和發言,並不完全認同,也提出批評和改善之建議,見諸過去媒改社的聲明稿即可了解。不過正如Wumi所言,以及我們在聲明中所強調的,當時新聞局的決策尚尊重審議委員會,媒體表現之相關事證均在審議委員會中經過審查﹔雖然確實如您所說,當時新聞局亦有不少"胡言亂語",但當時其發言主要是在解釋審照結果時所提出的,並未直接造成干預媒體運作的效果。但是此次事證尚未取得,亦未尊重審議委員會功能和角色,新聞局便逕行處理和發言,且發言內容直接對媒體產生實質的施壓效果,這是我們提出相關呼籲的理由。但也請您不要誤解,我們並未要求新聞局不要進行調查,或不處理可能的任何違法問題。

四、我想媒改社無意為特定的媒體或媒體節目的表現進行掩飾。事實上,您的了解無誤,雖然媒改社關注媒體內容品質的提昇,但向來主張結構面向的管制,而避免對特定節目內容提出判斷和批評。我們當然對於電視裡的政論節目不滿意,其可以改進的地方相當多,但我們只提出理想的原則,並主張透過環境和結構的改變,達到這樣的理想原則。從這個角度來看,我看不出來,特定媒體在所有權資料申報上可能的作假或違法,會是導致他們節目內容出現錯誤的直接原因。相對的,我認為我們聲明中所提出的資訊公開法案、媒體營運資料陽光法案以及商業電視生態改革等,應該是重點。

五、您建議媒改社應就媒體所有權管制問題提出意見,我十分贊成。但這應該不會(至少不只)是針對特定媒體個案的批判,而是從整體傳播法規和制度的視野,提出主張或引發討論。也就是我們在聲明中所提,有關外資比例限制等政策問題,應作通盤探討。您若對這方面有任何提示,也非常歡迎繼續指教。

魏玓

發表者 樹狀展開
kaocy
發表日: 2005-10-31 23:33  更新: 2005-10-31 23:33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5-10-31
來自:
發表數: 5
 Re: 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媒體有沒有涉及隱瞞資料,有沒有証據,是可以檢視的,香港tvb網站所載的2005的董事報告「本集體於聯意集團之股權由70%增至100%」,在當時審照時,有沒有被看見?算不算隱瞞?大家可以想一想,李濤公開宣布tvbs「就是港資而非中資」,這是否也在當時審照時被知悉?這個我不知道,但是當時參與審議的委 員一定清楚。

媒體產權結構的檢討,當然應該是通盤,但是,沒有個案,又何來通盤?討論產媒結構的學者們,或許可以從「港資到底算不算是外資」出發,這個可能不曾出現在其他國家討論媒體產權結構的問題,來通盤檢討台灣媒體外資結構的問題。再者,媒體所有權的申報資料是否作假,可能不是影響節目出錯的直接原因,但是,就像李濤一直強調的「還好我們是港資,沒有在台灣有貸款」,媒體產權結構,對節目內容當然有一定的影響,也許\是好也許是壞,也許\是負責任,也許不負責任,但絕對不是看不出來。

另外,談到審照,我相信,媒改社委員出任的審議委員是用心的,但是,審照委員有十幾個,媒改委員如何確認其他委員並沒有與官方有不當的掛勾?審照結果出來之前,官員私下有沒有先放過什麼樣的「胡言亂語」?媒改的用心,是否被不當的政治控制所利用?媒改委員可能也不確定,不過,從審照引起這麼大的風波來看,不妨可以想像一下,假設一下,再求証一下,做學問不都是這樣嗎?最好的答案,不應該都是從結構模糊的情境中被探討出來的嗎?

感謝各位的回應,媒改之路漫長,再提供幾點意見,是鼓勵各位,支持各位。不用再等待別人給答案,堅持媒改的各位,應該可以找出更好的答案。

發表者 樹狀展開
youkun
發表日: 2005-11-01 18:02  更新: 2005-11-01 18:02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5-11-01
來自:
發表數: 1
 Re: 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因為一件弊案,一家媒體可能因此關門,網民吵得不可開交,可惜都看不到重點。

  TVBS到底該不該被撤照?它的資本有沒有問題?我們回頭看一下法條的規定:

第10條 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

  那麼,TVBS的情形到底是不是符合呢?據資料是這樣的:TVBS的持股有兩大股東,其一是外資的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47﹪,另一個是東方彩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3﹪,而東方彩視這家公司是由經濟部投審會通過,由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有限公司在台灣投資成立的本土公司。所以問題在於,外資投資在台設立的公司,再轉投資本地其他公司時,算不算是外資直接持股?

  當然不算。所以就形式面來說,TVBS完全可以站得住腳,然而實質面上,它是完全操控在外資手裡的。而這種立法上的漏洞,並不是簡單地擴大解釋就可以援引處分。如果限制外資真的如大家想像般重要,必需修改法條的文字才行。

  那麼我們應該要問,究竟要不要限制衛星廣播電視公司的外資比例呢?

  衛星廣播電視與無線電視台不同,大多需要將訊號落地後透過有線電視系統傳輸,才能到達收視戶家裡,而且就目前的技術而言,並沒有頻道不足的問題,因此除了公序良俗所必要者外(如鎖碼),其實無需多加管制,可由市場自由競爭;而老三台、民視、公視,甚至是客家電視或原住民台(現在好像還不是無線台),則是使用具準公共財的無線電波,是公共空間但頻寬有限,你用了我就不能用,所以對使用者要有嚴格的限制,要有重要的公益需求。從這一點看,衛星廣播電視的外資限制並沒有明顯的需要。

  不過,由國際傳播生態的角度來看,為了避免本地媒體在尚未立穩腳跟之前,就因弱肉強食被外國媒體給「吃」掉了,在開放市場之初,確實有必要適度地保護本國媒體。只是台灣的衛星及有線媒體開放行之有年,這樣的限制就今日今時來看也沒有多大意義;再就媒體內容來說,不論外商還是本地媒體,其實節目內容一樣的美、日、韓外加中國大陸多國聯軍,不管是合法版權或仿冒抄襲。

  當然,有人會說,萬一敵對國家(不只是中國大陸喔!)用控制媒體的方式影響民眾,那怎麼辦?這或許就是現在綠營人士最主要的論點吧!個人以為,這種憂慮不是沒有,但是那是節目內容的問題,要從節目而不是資本門去管制,如果真的有危及國家安全、顛覆政府(不是政黨喔!)主權,或者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都應該從節目去管制。

  回到TVBS的問題上,新聞局,或者說綠營人士之所以對其恨之入骨,欲去之而後快,真的是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序良俗嗎?答案很明顯。

發表者 樹狀展開
鐵雄隊長
發表日: 2005-11-02 17:21  更新: 2005-11-02 17:21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5-11-02
來自:
發表數: 1
 Re: 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kaocy的第四點,我也覺得目前有線電視的政論節目確實也都以缺乏查證的資料作為討論內容,的確也該重視這種問題,這個我有在聲明稿當中看到.

革命之路遙遠且漫長,重要的是能持之以恆
我覺得大家對於媒體改革都很想盡力與用心
這種事是可以大家一起討論與合作的.

發表者 樹狀展開
peddler
發表日: 2005-11-01 21:56  更新: 2005-11-01 21:58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5-11-01
來自:
發表數: 1
 Re: 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我對於媒體改造學社的聲明相當失望,或許媒改社是出自於對新聞自由的捍衛之情,我們可以感同身受,但本文開門見山就直言媒體所有權問題應該與政治鬥爭分開,全文卻處處充滿「政治鬥爭」的味道,令人嘆為觀止。

首先針對第一點,新聞自由的精神其實就是言論自由,新聞媒體享有新聞自由的權利,目的是為了保障新聞
媒體監督政府、針貶時事的言論自由;立法委員也享有言論免責權,目的無非是保障立法委員問政監督的言論自由。同樣是言論自由,媒體享有批判政府、論述政治立場的自由,儘管內容再為煽情、再不理性,社會大眾視之為社會亂源,但我們仍須容忍這樣的必要之惡。同樣的,立法委員經常用表演行為來博取媒體版面,言論煽情、肢體語言誇張,這是媒體收視率生態下的畸形。今天享有言論自由的媒體可以「扣帽子」、可以說「政治鬥爭的語言」,沒有釐清事實,卻直指立法委員的言論是「直接干預媒體運作」。請問,身為「民意」代表的「立法」委員今天不依「法」來「直接干預媒體運作」,難道干預媒體是新聞局的工作嗎? 如果都不是,請問到底誰可以來監督媒體? 手握選票的選民?

其次,第二點方面,媒改社的論述完全從事後解釋的角度來大作文章。一個國家上至總統、下至世井小民都必
須恪守法律,這是民主國家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媒體所有權外資比例限制固然有所謂多重考量,為何在這份特別聲明稿中特別強調是針對文化和經濟方面的保障,而不是專門用來防範政治目的,這樣的說法有點擾亂視聽、欲蓋彌彰,而且瓜田李下。相信媒改社的成員對於政治經濟學都有相當程度的涉略,政治經濟本來就難以切割,政治與經濟之間充斥著無數的作用力,而且文化則屬於另外一個層次的結構。今天媒改社刻意將政治從經濟和文化的範疇中抽繹出來,認為因為「政治目的」是這次討論媒體外資所有權問題的「動機」,所以並不適用外資比例上限的「立法目的」。那我們不禁要懷疑這個外資比例上限的條款還附帶並需釐清媒體「犯意」,才准適用,簡直是荒唐至極。更扯的是,論
者還追加論述,認為媒體產業結構管制,並不直接等同或直接聯繫上媒體的內容表現,這種說法不但違背政治經濟學的意涵,更完全違背媒改社執力推動無線電視公共化理念的論述。第二點是通篇論述中最荒謬乖誕、不可思議的部份,或許就是因為論述的意圖不夠正當,以致於解釋的過程荒腔走板,讓人感覺漏洞百出、站不住腳。

至於第三點,聲明似乎對於TVBS申報資料有誤刻意輕描淡寫,忽略竄改事實、偽造文書的法律嚴重性問題,而且新聞局亦未「逕行決議和處分」,聲明似乎有點操之過急。最啼笑皆非的是第三點聲明中提到「在此一政治爭議之敏感時機,新聞局之行政處理,更應謹慎。」,無非是在簡單的傳播法律問題上(應該說是數學上的比例問題,即50%的上限規定),烙印政治痕跡。試問「行政處理,更應謹慎」究竟是要處理還是不處理?「敏感時機」指涉的是選舉時機嗎? 那作姦犯科都應該等待「不敏感」的時機再做處理嗎?

一份勇敢、前進而正派的聲明應該就事論事、查察事實、有憑有據、依法論法。遊走在政治與傳播的模糊地帶,只會帶來更多爭議,製造更多問題。檢討媒體所有權之外資比例的時間的確誤點,但嫌犯仍然逍遙法外,是不是就應該繩之以法? 有時間的問題嗎? 更何況「主動提供錯誤資料」來進行審查的媒體,還能高舉言論自由的大纛,天天高談闊論嗎?媒改社這樣的聲明,無非是將自己捲入這場「政治風暴」。

發表者 樹狀展開
twmedia
發表日: 2005-11-02 14:39  更新: 2005-11-02 14:39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5-10-16
來自:
發表數: 1
 Re: 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以下為本社社員個人發言:
---------------------------------

Peddler仁兄所言政治無法與文化、經濟切割,是有一番道理,但也不無討論之處。我雖是媒改社的成員,但不「代表」媒改社,以下提供四點淺見,草草寫就,且純屬個人意志行事,僅供參考:

1. 政治無法與文化、經濟切割是在操作面(也就是手段),不應是在目的。就操作而言,既使在一切政治化處理的當前,政治的介入仍有方法與時機上正當性。政治講運作,但成熟的民主政治運作仍然必須正當。就此件事情上,政治的介入就有正當性的瑕疵。方法上的正當性不足(對同一事件的裁決前後相牴觸)、時間點上的正當性不足(明白的在這個時間點祭出行政手段作為要媒體封口的「印象」操作;以及事後的立即反悔)。

2. 監督媒體的問題,或許可想想這次監督的舉動為何不針對媒體呈現的內容,而是針對經營權?如果內容呈現偏頗,循法律途徑針對偏頗面反制是一途,公開針對捕風捉影面提出澄清是一途,在經營權問題上打擊其不法面也是一途,但為何只有最後一種被採用?

3. 將新聞自由等同個人言論自由或許可再思考:目前的新聞自由向來就是新聞機構的言論自由,而鮮少機構下個人依獨立意志行使的言論自由。媒體因行使監督政府的使命而行使的言論自由固然是本務,但「論政」的品質與方式上是否有瑕疵,因已超出個人的意志行使,仍應受公評與適當的監督──正如立法委員依「法」行使「問政」自由一般。自由與監督間的分際有其倫理,且未必都是對立,如果都簡化為政黨政治操作,那麼就只有自由與干預,也就免不了成為對立對抗的關係了。

4. 媒改社並不等於政治經濟學。成員裡各自有學術立場或論述位置,自然沒有「違背」政經立場之顧慮。

發表者 樹狀展開
tiwei
發表日: 2005-11-02 21:25  更新: 2005-11-02 21:25
Just popping in
註冊日: 2005-10-31
來自:
發表數: 5
 Re: 2005/10/30 媒體改造學社關於TVBS事件聲明稿
兩點意見分享。
1. 媒改社原聲明第二點是針對衛廣法第十條進行討論,反駁的是,即使媒體違反該條文,部分立委所說有中資=與中共裡應外合=意圖顛覆台灣等廉價的跳躍推論,並不會自動成立。倒不是在談學問。
2. 即使是談學問,所謂政治經濟學,當然不同意媒體產業結構就"直接等同"或"直接聯繫"上媒體的內容表現。若是,就不需要有政治經濟學了。據此,延續上述第一點,中資不會直接等於裡應外合,中資也不會直接聯繫上顛覆台灣。當然,這並非沒有可能,不過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License Information | Privacy Policy | Faq | Contact


Copyright ?2003 by your company  |   |  Design by 7da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