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改造學社認為此次民進黨立委於日前質疑TVBS電視台有「中資」介入,以及其後所引發的一連串爭議,已經模糊了問題焦點和政媒分際,新聞局的發言和處理尤有不當。我們呼籲新聞局處理相關問題應特別謹慎,不宜選擇性發言和行政,以免造成打壓媒體的實際效果。立法委員亦不應針對特定媒體進行計畫性施壓和指控,以政治力干預媒體運作。此外,社會各界應對於政論節目的表現、媒體所有權的外資比例問題,以及整體傳播環境與政策的改革,在與現實政治爭議區隔的前提下,進行公開且全面的討論和規劃。
我們的看法歸納成以下幾點,分別說明:
一、媒體所有權問題應該與政治鬥爭切割開來。部分民進黨立委以TVBS具有「中資」為理由,就指稱TVBS是跟中共裡應外合,意圖顛覆台灣,顯然是政治鬥爭的語言和推理。立法委員可以對媒體內容不表贊同或質疑,但是以「扣帽子」的方式作為論說邏輯,不但無法釐清事實,更是以政治力直接干預媒體運作。
二、包括我國在內,各國均有媒體所有權之外資比例限制,其主要是多重的考量(特別是文化和經濟方面的保障),而不是專門用來防範政治目的。再者,相關法律屬於媒體產業結構管制,並不直接等同或直接聯繫上媒體的內容表現問題。
三、新聞局已於日前公布包括TVBS在內的電視台,通過衛星電視審議委員審核換照程序,不應改口以觀察期限未到為由保留。即使該台申報資料確實有誤,亦應經一定程序調查和判斷,並尊重審議委員會之功能,新聞局不宜逕行決議和處分。在此一政治爭議之敏感時機,新聞局之行政處理,更應謹慎。此外,新聞局長姚文智在相關發言中,一再提到處罰方式「包括撤照」,雖屬法律規定文字,但在未進行實際調查之前,相關發言等於對媒體產生實質威嚇,極為不當;新聞局應立即停止類似發言。
四、媒體政論節目之製作,應以公益為出發點,自行力求查證充分、發言合理,此項原則不因政治鬥爭或收視率高低為由而有豁免。惟媒體內容之表現亦與大環境息息相關。長期以來,國、民兩黨前後執政對於「資訊公開法」等相關立法均未能積極推動,官方掩飾與操縱資訊成性,間接促進了媒體新聞與時事節目的臆測和爆料風潮。此外,商業媒體市場競爭激烈,收視率掛帥邏輯帶動媒體內容的非理性成分,也需要一併改善。
五、廣電媒體市場環境,包括此次引起爭議的外資比例問題,以及媒體營運和所有權資料的陽光法案(德國等地已有類似法律),都應該進行全面的探討和推動。尤其是NCC組織法已於日前三讀通過,我們呼籲,NCC相關「作用法」的立法,以及NCC對於整體廣電媒體環境的政策藍圖規劃,應該是國會、政府以及社會各界需要立即關注和努力的焦點。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
| kaocy | 發表日: 2005-10-31 16:27 更新: 2005-10-31 16:27 |
Just popping in ![]() ![]() 註冊日: 2005-10-31 來自: 發表數: 5 |
對於這樣的聲明,幾點意見回應並且補充。
有關第二點,對於媒體外資比例的限制,雖說重點在於經濟與文化層面的保障,但何以必須迴避政治目的的思考呢?有所謂自外於政治之外的經濟與文化的衝突嗎? 第三點,前一陣子參與新聞局換照審照的審議委員,曾經一再要求受審的媒體事業必須執行所有承諾事項,但是媒改社對於可能涉及隱瞞申請資料的行為,卻輕輕放下,似乎與前些時日用來對待受審媒體的標準不一。媒改社一再提醒新聞局此刻勿亂放話,但是卻未以同樣的尺度及時批判新聞局在撤銷多家電視台執照時的胡言亂語,這又是什麼樣的標準? 第四點,不要再為錯誤的爆料,與缺乏查証的談話節目作掩飾了,如果媒體胡亂報導腳尾飯新聞,是該被批判的行為,何以談話節目裡,錯誤百出的政治腳尾飯論述,可以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緩慢,作為藉口呢? 媒改社多位學者,長期關注媒體產權管制的議題,請發揮以往的精神,請就事論事,一碼歸一碼,把抺紅與否的政治口水留給政客;把媒體是否透過洗錢方式,破壞管制媒體產權結構的事實,進行嚴肅的檢討與批判。 |
|
|
|
|
|
| 發表者 | 樹狀展開 |
|---|---|
| peddler | 發表日: 2005-11-01 21:56 更新: 2005-11-01 21:58 |
Just popping in ![]() ![]() 註冊日: 2005-11-01 來自: 發表數: 1 |
我對於媒體改造學社的聲明相當失望,或許媒改社是出自於對新聞自由的捍衛之情,我們可以感同身受,但本文開門見山就直言媒體所有權問題應該與政治鬥爭分開,全文卻處處充滿「政治鬥爭」的味道,令人嘆為觀止。
首先針對第一點,新聞自由的精神其實就是言論自由,新聞媒體享有新聞自由的權利,目的是為了保障新聞 媒體監督政府、針貶時事的言論自由;立法委員也享有言論免責權,目的無非是保障立法委員問政監督的言論自由。同樣是言論自由,媒體享有批判政府、論述政治立場的自由,儘管內容再為煽情、再不理性,社會大眾視之為社會亂源,但我們仍須容忍這樣的必要之惡。同樣的,立法委員經常用表演行為來博取媒體版面,言論煽情、肢體語言誇張,這是媒體收視率生態下的畸形。今天享有言論自由的媒體可以「扣帽子」、可以說「政治鬥爭的語言」,沒有釐清事實,卻直指立法委員的言論是「直接干預媒體運作」。請問,身為「民意」代表的「立法」委員今天不依「法」來「直接干預媒體運作」,難道干預媒體是新聞局的工作嗎? 如果都不是,請問到底誰可以來監督媒體? 手握選票的選民? 其次,第二點方面,媒改社的論述完全從事後解釋的角度來大作文章。一個國家上至總統、下至世井小民都必 須恪守法律,這是民主國家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媒體所有權外資比例限制固然有所謂多重考量,為何在這份特別聲明稿中特別強調是針對文化和經濟方面的保障,而不是專門用來防範政治目的,這樣的說法有點擾亂視聽、欲蓋彌彰,而且瓜田李下。相信媒改社的成員對於政治經濟學都有相當程度的涉略,政治經濟本來就難以切割,政治與經濟之間充斥著無數的作用力,而且文化則屬於另外一個層次的結構。今天媒改社刻意將政治從經濟和文化的範疇中抽繹出來,認為因為「政治目的」是這次討論媒體外資所有權問題的「動機」,所以並不適用外資比例上限的「立法目的」。那我們不禁要懷疑這個外資比例上限的條款還附帶並需釐清媒體「犯意」,才准適用,簡直是荒唐至極。更扯的是,論 者還追加論述,認為媒體產業結構管制,並不直接等同或直接聯繫上媒體的內容表現,這種說法不但違背政治經濟學的意涵,更完全違背媒改社執力推動無線電視公共化理念的論述。第二點是通篇論述中最荒謬乖誕、不可思議的部份,或許就是因為論述的意圖不夠正當,以致於解釋的過程荒腔走板,讓人感覺漏洞百出、站不住腳。 至於第三點,聲明似乎對於TVBS申報資料有誤刻意輕描淡寫,忽略竄改事實、偽造文書的法律嚴重性問題,而且新聞局亦未「逕行決議和處分」,聲明似乎有點操之過急。最啼笑皆非的是第三點聲明中提到「在此一政治爭議之敏感時機,新聞局之行政處理,更應謹慎。」,無非是在簡單的傳播法律問題上(應該說是數學上的比例問題,即50%的上限規定),烙印政治痕跡。試問「行政處理,更應謹慎」究竟是要處理還是不處理?「敏感時機」指涉的是選舉時機嗎? 那作姦犯科都應該等待「不敏感」的時機再做處理嗎? 一份勇敢、前進而正派的聲明應該就事論事、查察事實、有憑有據、依法論法。遊走在政治與傳播的模糊地帶,只會帶來更多爭議,製造更多問題。檢討媒體所有權之外資比例的時間的確誤點,但嫌犯仍然逍遙法外,是不是就應該繩之以法? 有時間的問題嗎? 更何況「主動提供錯誤資料」來進行審查的媒體,還能高舉言論自由的大纛,天天高談闊論嗎?媒改社這樣的聲明,無非是將自己捲入這場「政治風暴」。 |
|
|



